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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如果來臺灣設立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向我國商業司辦理認許,並不符合中小企業所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除非是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子公司。因此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法申請我國中小企業相關政策貸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享有之水電費減免,應作為水電費之減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之適用條件,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減免水、電費者,該水電費減免係直接於營利事業應付水電費用中扣除,由營利事業按減免後金額進行繳納,屬於費用折扣性質,應按減免後之金額申報水電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利事業原需支付水電費300元,因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標準享有減免水電費100元,最終僅需支付200元,則甲營利事業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減免後實際支付之200元認列水電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並將死亡者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或未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6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至該局詢問報稅事宜,經該局輔導應以乙君本人為納稅義務人,甲君列為配偶,與甲君合併申報納稅。惟乙君如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查調所得時,無法查得死亡配偶甲君之所得資料,必須持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甲君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應將死亡配偶之當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各類所得連同本人之各類所得,於次年5月申報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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